1.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33 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起生效。這表示該條例所制定的規定從公布之日開始生效。 2. 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33 條的修正,修正後的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這表示該修正條文所制定的規定在該日期之後開始生效。 例子:若該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修正公布,該修正條文將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施行日期。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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