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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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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 2.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33 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起生效。這表示該條例所制定的規定從公布之日開始生效。 2. 根據《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33 條的修正,修正後的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這表示該修正條文所制定的規定在該日期之後開始生效。 例子:若該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修正公布,該修正條文將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立法沿革 2

(0870501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例施行日期。

(0950505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501 制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

(0950505 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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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33 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