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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 27–282

27
本局局務會報,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的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召集,以副局長、主任秘書、各科、室、中心、隊等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出 (列) 席。 各隊得分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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