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局務會報,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的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召集,以副局長、主任秘書、各科、室、中心、隊等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出 (列) 席。 各隊得分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了本局局務會報的召開方式和參加人員的組成。根據該條規定,本局局務會報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局長召集,出席人員包括副局長、主任秘書,以及各科、室、中心和隊的主管。另外,局長還可以指定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人員。此外,各隊也可以分別召開隊務會報,由各隊長召集所屬單位的主管人員參加會議。這些規定有助於促進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內部的溝通協調和決策落地。 這個回答的參考資料與問題中的法條內容有關,可以提供對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7 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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