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督察、刑事警察隊副隊長、直屬船隊副隊長、股長、組長、督察員、科員、組員、技士、技佐、偵查員、小隊長、警務佐、辦事員、隊員及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6條,該條款列舉了多種職位,包括秘書、督察、刑事警察隊副隊長、直屬船隊副隊長、股長、組長、督察員、科員、組員、技士、技佐、偵查員、小隊長、警務佐、辦事員、隊員及書記。這些人員在執行工作時需按照長官的指示處理相關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這些人員是根據其所屬職位及職務需要進行分組與劃分的。例如,刑事警察隊副隊長負責刑事警察隊的副職職務,直屬船隊副隊長負責直屬船隊的副職職務等。這些職位擁有特定的職責與權限,需根據長官的指示和職務需要來處理相關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