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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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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分隊長擁有以下權責: 1. 對所屬員警的工作進行分配、監督、考核,並負責勤務執行事項。 2. 負責所屬員警的管理、教育和訓練事項。 3. 處理臨時緊急事故。 4. 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例如,分隊長有權利決定員警們的任務分配,並監督他們的工作過程。他們也負責執行勤務,包括應對突發緊急情況。另外,分隊長還負責指導員警的管理工作,包括教育和訓練,以確保員警能夠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根據所述條款,分隊長還需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以及根據授權處理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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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規定:「分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教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