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 (理) 事項。 三、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4條,副隊長擁有以下權責: 1. 輔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2. 在隊長休假期間代行(理)職務事項。 3. 執行長官交辦的任務以及其他授權處理的事項。 舉例如下: 例如,當隊長需要處理其他事務或無法親自出席某個會議時,副隊長可以代為處理這些事務。此外,如果長官有特定任務要求副隊長執行或有其他授權的事項,副隊長也必須負責處理或遵照指示執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