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四、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3條,水上警察局隊長的權責如下: 一、負責分配工作給所屬員警,並監督、考核他們的工作執行情況。 二、負責人事調動和獎懲等事項,根據授權規定進行決定或提出建議。 三、推行和改進隊務工作。 四、負責管理和教育訓練所屬員警。 五、處理臨時和緊急事故。 六、完成上級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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