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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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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中心主管、刑事警察隊隊長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事項。 三、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了該局主管、刑事警察隊隊長的權責範圍,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一、主管業務的策劃、督導和改進事項。 例如該人員需要策劃局內業務的執行計劃,督導下屬人員的工作進度,並改進局內的業務運作方式。 二、監督、指導和審核下屬人員執行任務的事項。 這項職責涉及監督下屬人員執行任務的過程,提供指導和審核他們的工作成果。 三、下屬人員的工作分配、監督、考核以及獎懲的擬議事項。 主管人員需要負責下屬人員的工作分配,監督他們的工作過程,進行評核以及提議獎勵或懲罰的相應措施。 四、根據該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根據明細表,主管人員可以代理執行一些裁決事項,具體內容則需要參照相關的明細表。 五、重要公文的擬辦事項。 在辦理重要公文時,該主管負責擬定相關事項,包括文件內容、需要批示的事項等。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的事項。 根據局長、副局長的指示和交辦,主管人員需要執行相應的事項。 以上內容是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來自最新的相關法規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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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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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科、室、中心主管、刑事警察隊隊長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