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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8–269

18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19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局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 (理) 事項。 三、重要局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四、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六、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局長交辦事項。
20
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導本局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局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21
技正、研究員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審議事項。 三、技術性及專門性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長官交辦事項。
22
科、室、中心主管、刑事警察隊隊長承局長、副局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監督、指導、審事項。 三、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依照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23
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分配、監督、考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四、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
24
副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 (理) 事項。 三、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25
分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26
秘書、督察、刑事警察隊副隊長、直屬船隊副隊長、股長、組長、督察員、科員、組員、技士、技佐、偵查員、小隊長、警務佐、辦事員、隊員及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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