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局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 (理) 事項。 三、重要局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四、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五、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六、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七、局長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9 條,副局長在襄助局長處理局務時應遵守以下權責: 1. 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2. 在局長差假時代行(理)相關職務。 3. 參與和提出關於重要局務的建議和討論事項。 4. 監督和指導業務的執行事項。 5. 參與或主持各種會議事項。 6. 研議計畫方案和重大決策事項。 7. 處理局長交辦的事務。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據申請人所提,可以參考《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42年(民國74年)6月2日警署紀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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