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局長的權責範圍,包括以下事項: 1. 決定、變更和考核工作計劃。 2. 審核、流用、追加 (減) 預算以及動支預備金的事項。 3. 執行上級的重要命令事項。 4. 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5. 指揮和監督所屬各單位的工作事項。 6. 處理臨時發生的重大案件的緊急措施事項。 7. 依法任免、遷調和獎懲所屬人員的事項。 8. 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的事項。 9. 處理其他相關重要事務的決定或處理事項。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與局長的權責相關的例子: 假設在水上警察局發生了一宗重大海難事故,局長作為該單位的負責人,他需要根據第 18 條的規定,采取緊急措施來應對這一情況,如指揮所屬各單位的人員參與搜救行動,協調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合作,以確保事故的應對工作得到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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