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屬船隊職掌如下: 一、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之巡邏執法、海難撈救及海洋資源生態維護事項。 二、遠洋漁業巡邏事項。 三、其他特殊任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7條,該條規定了水上警察局直屬船隊的職掌如下: 一、巡邏執法、海難撈救及海洋資源生態維護事項,包括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的巡邏執法工作。這些工作包括對違法行為進行監視、巡邏和執法,並在發生海難時進行撈救工作。此外,也需要對海洋資源和生態進行維護,以確保海洋環境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二、遠洋漁業巡邏事項,主要工作是對遠洋漁業進行巡邏監察,以確保漁船的合法經營和漁業資源的合理利用。 三、其他特殊任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包括根據特殊需求規劃和執行相關任務。這些任務可能涉及到海上安全、反恐防暴、搜救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例如,根據媒體報導,水上警察局直屬船隊在過去曾經對非法漁船進行巡邏執法,並在需要時進行警告或逮捕。另外,他們也參與了海難撈救行動,成功地救助了被困海上的船員。這些例子都與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7條的規定相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