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導本局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局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根據該法規的第20條內容,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的主任秘書負責以下事項: 1. 提出有關重大局務的建議事項。 2. 協調和監督各單位的業務事項。 3. 綜核和監督各單位文稿的處理事項。 4. 策劃和監督業務研究發展以及管制考核事項。 5. 處理機要文書電報的事項。 6. 處理局長和副局長交辦的事項。 在這個條文中,主任秘書的職責主要涉及局務的指導、協調和督導,以確保各項業務的順利進行。同時,他們也負責處理重要的文書工作和機要事項。例如,主任秘書可能會參與制定有關水上警察局重大局務方面的政策建議,並監督各單位的執行情況。此外,他們還負責督導文書處理的程序,確保文件的處理和綜核工作的順利進行。有關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0條的資料來自該法規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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