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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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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導本局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局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的第20條內容,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的主任秘書負責以下事項: 1. 提出有關重大局務的建議事項。 2. 協調和監督各單位的業務事項。 3. 綜核和監督各單位文稿的處理事項。 4. 策劃和監督業務研究發展以及管制考核事項。 5. 處理機要文書電報的事項。 6. 處理局長和副局長交辦的事項。 在這個條文中,主任秘書的職責主要涉及局務的指導、協調和督導,以確保各項業務的順利進行。同時,他們也負責處理重要的文書工作和機要事項。例如,主任秘書可能會參與制定有關水上警察局重大局務方面的政策建議,並監督各單位的執行情況。此外,他們還負責督導文書處理的程序,確保文件的處理和綜核工作的順利進行。有關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0條的資料來自該法規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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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導本局各單位業務,並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大局務之建議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