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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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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2 年 12 月 30 日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 24–25
共 2 條
第 24 條
開啟 ›
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局長主持,以副局長、課、室、中心、隊、所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局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25 條
開啟 ›
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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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責
§ 18–23
下一章 →
第五章 附則
§ 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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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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