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局長主持,以副局長、課、室、中心、隊、所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局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4 條規定了局務會報的舉行以及出席人員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也可以臨時召開。會議由局長主持,出席人員包括副局長、各課、室、中心、隊、所的主管,其他人員則由局長指定。此外,有關人員也可以被通知列席。請注意,以上回答僅參考該法規的內容,並未提供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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