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員、課員、分隊長、巡官、查驗員、技佐、警務佐、辦事員、小隊長、巡佐、偵查員、警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理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規定了不同職務在局內的職權範圍,包括督察員、課員、分隊長、巡官、查驗員、技佐、警務佐、辦事員、小隊長、巡佐、偵查員、警員、書記,這些人根據局長的指示負責處理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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