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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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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員、課員、分隊長、巡官、查驗員、技佐、警務佐、辦事員、小隊長、巡佐、偵查員、警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規定了不同職務在局內的職權範圍,包括督察員、課員、分隊長、巡官、查驗員、技佐、警務佐、辦事員、小隊長、巡佐、偵查員、警員、書記,這些人根據局長的指示負責處理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 偵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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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規定:「督察員、課員、分隊長、巡官、查驗員、技佐、警務佐、辦事員、小隊長、巡佐、偵查員、警員、書記,承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