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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8–236

18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調遣、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19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局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 (理) 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
20
各課、室、中心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監督、指導、審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遷調、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依照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21
隊 (所) 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及勤務規劃、指揮事項。 二、隊 (所) 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所屬員警考核、遷調、獎懲之擬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上級交辦事項。
22
副隊 (所) 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 (所) 長處理隊 (所) 務事項。 二、隊 (所) 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23
督察員、課員、分隊長、巡官、查驗員、技佐、警務佐、辦事員、小隊長、巡佐、偵查員、警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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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