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 (所) 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規劃、指揮事項。 二、隊 (所) 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所屬員警考核、遷調、獎懲之擬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1條的規定,隊(所)長在該職位上具有以下權責: 1. 分配、監督、考核所屬員警的工作項目,以及勤務規劃、指揮事項。 2. 推行和改進隊(所)的業務事項。 3. 管理和教育訓練所屬員警。 4. 處理臨時緊急事故。 5. 擬議所屬員警的考核、遷調和獎懲事項。 6. 處理其他上級交辦的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1條,隊(所)長在職掌方面具有上述權責。請求所屬成員遵守指揮、考核其工作表現,並負責協助推行該隊(所)的業務。同時,隊(所)長負責管理、教育訓練所屬人員,確保他們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另外,隊(所)長在臨時緊急情況下擔當處理者,並負責擬議所屬員警的考核、遷調和獎懲事項。最後,隊(所)長負責處理其他上級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