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中心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分配、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遷調、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差假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五、依照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0 條,該條款規定了各課、室、中心主管的權責範圍,包括以下項目: 1. 主管業務的規劃、督導、改進事項。 2. 所屬人員執行職務的工作分配、監督、指導、審核事項。 3. 所屬人員的考核、遷調、獎懲的擬議事項。 4. 差假代理職務人員的指定事項。 5. 依照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6. 重要公文的擬辦事項。 7. 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這些權責事項涵蓋了該機構內部的工作分配、監督、指導以及相關的決策事項。根據相關法規,局長、副局長對於這些事項有所負責並可以進行指派。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構內部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並且有合理的監督機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