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隊 (所) 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 (所) 長處理隊 (所) 務事項。 二、隊 (所) 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2條的規定,副隊(所)長具有以下權責: 一、襄助隊(所)長處理隊(所)務事項。 這表示副隊(所)長有責任協助隊(所)長處理相關的務事項。例如,負責協助組織隊伍、監督執行職務、協調內部事務等。 二、隊(所)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當隊(所)長需要休假時,副隊(所)長有責任代理隊(所)長處理相關的職務事項。例如,代表隊(所)長召開會議、處理緊急事件、指揮執行職務等。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副隊(所)長有責任根據長官的指示,處理交辦給他們的事項。此外,他們可能還獲得其他授權,可以執行特定的事務。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22條的規定,副隊(所)長在處理隊(所)務事項、代理隊(所)長職務、以及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時,有相應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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