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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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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調遣、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8條,局長作為局內的最高負責人,有以下權責: 1. 施政及工作計畫的決定、變更和考核事項。 2. 預算的審核、變更、追加的支出事項。 3. 執行上級重要命令的事項。 4. 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的事項。 5. 指揮監督下屬單位的工作事項。 6. 在發生重大案件時採取緊急措施的事項。 7. 下屬人員的任免、調遣、獎懲事項。 8. 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的事項。 9. 其他重要事務的決定或處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18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局長作為局內最高負責人,他有權決定辦理局務所需的各種事項,包括施政計畫、預算動支、命令的執行、向上級報告、指揮監督下屬單位、懲處下屬人員、主持或參加重要會議,以及其他與局務有關的決策和處理事項。 舉例來說,局長可以根據警政署的指示和局內的需求,制定局內的施政計畫,並根據預算的審核情況來動支相應的資金進行工作。此外,如果上級有重要的命令需要落實,局長有責任確保命令的執行。局長還可以提出對上級的建議、請示和報告,以確保局務的順利推進。同時,局長需要指揮和監督下屬單位的工作,並對下屬人員的任免、調遣和獎懲負責。局長還需要主持或參加重要的會議,以便了解和解決與局務相關的重要問題。最後,局長還需要處理其他與局務有關的重要事項,以確保局務的運轉順利。

  • 名詞
  • 申復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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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