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工作效率。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的規定,各業務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議,以提高工作效率。這意味著該局的各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業務需求,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召開檢討會議,目的是為了改善工作效率。這一規定是為了幫助機關內的單位更好地處理業務,提高整體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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