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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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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2 年 06 月 11 日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六章 附則
§ 29–31
共 3 條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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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之解釋權,屬於選舉監督。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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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應於選舉完畢後十日內,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及選舉經過情形,報告選舉監督,並將有效無效之選舉票保存之,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選舉監督應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呈報行政院備案。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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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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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及訴訟
§ 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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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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