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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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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應於選舉完畢後十日內,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及選舉經過情形,報告選舉監督,並將有效無效之選舉票保存之,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選舉監督應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呈報行政院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30條,省政府在選舉結束後十日內,需向選舉監督報告當選人、候補人的姓名和選舉經過情況,並將有效和無效的選舉票保存六個月。選舉監督則要將當選人和候補人的姓名呈報行政院備案。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相關省參議員選舉條例或相關選舉法規及相關網站的資訊。例如,省政府可能會參考前次選舉的結果和選舉細節來報告選舉監督。選舉監督可能會將當選人和候補人的姓名呈報給行政院,以便其進行備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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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0 條規定:「省政府應於選舉完畢後十日內,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及選舉經過情形,報告選舉監督,並將有效無效之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