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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四章 當選即應選

§ 20–234

20
省參議員選舉,以得出席者總額過半數之投票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舉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21
候補當選人,以得票次多數者定之,其名額與當選人同,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22
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名單,應由省政府公告之,並通知各當選人。
23
當選人願否應選,應於接到省政府通知後七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者,視為願應選,願應選者,由選舉監督發給當選證書。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