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參議員選舉,以得出席者總額過半數之投票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舉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根據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0條的規定,省參議員的選舉是以過半數的投票得票數為標準來決定當選人。如果在選舉結果中沒有候選人得到過半數的投票時,則需要進行再選,再選的結果將以得票數較多的候選人為當選人。 舉例來說,假設某省參議員選舉中有三位候選人,A、B和C。在初選中,A只獲得30%的票,B獲得35%的票,C獲得35%的票。根據該條例,沒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的投票,因此需要舉行再選。在再選中,B得到了40%的票,而A和C分別得到了30%的票。根據該條例,B將被宣布為當選省參議員,因為他得票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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