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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二章 選舉人投票

§ 7–148

7
全省應出之省參議員名額,由省政府於選舉一個月以前公告,並製選舉票,分發各縣市具領。
8
縣市參議會選舉省參議員,以縣市政府為投票所,用集會方式,以有縣市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投票選舉之。
9
省參議員選舉投票開票之事務,由縣市政府職員任之,並由出席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為監察員,在場監視。
10
投票時,除投票人及投票所職員外,他人不得擅入投票場所。
11
票匭應當場啟示,再將內層封固。 票匭外層,應於投票完畢後嚴加封鎖。
12
投票人領取選舉票,應在選舉人名簿本人姓名下簽字或蓋章。
14
投票人於投票場所內,除關於投票方法得與事務人員問客外,不得與他人接談。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