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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6.11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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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民年滿二十五歲,在各議省內居住一年以上,紿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所定甲種公職候選人試驗或檢覈及格者,得被選為省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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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款人員,停止其被選舉權。 一、現任公務員。 二、現役軍人或警察。 三、現在學校之肄業生。 前項第一款之限制,於各級學校校長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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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於編製選舉人名簿時,應編製候選人名簿。 選舉人名簿及候選人名簿開始編製之日期,應於十五日前公告。
第二章 選舉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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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應出之省參議員名額,由省政府於選舉一個月以前公告,並製選舉票,分發各縣市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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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參議會選舉省參議員,以縣市政府為投票所,用集會方式,以有縣市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投票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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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投票開票之事務,由縣市政府職員任之,並由出席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為監察員,在場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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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匭應當場啟示,再將內層封固。 票匭外層,應於投票完畢後嚴加封鎖。
14開分頁 ›
投票人於投票場所內,除關於投票方法得與事務人員問客外,不得與他人接談。
第三章 開票及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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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依式書寫者。 二、夾寫他事者。 三、字跡模糊不能認識者。 四、不宜製發之選舉票書寫者。
第四章 當選即應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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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以得出席者總額過半數之投票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舉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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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當選人,以得票次多數者定之,其名額與當選人同,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23開分頁 ›
當選人願否應選,應於接到省政府通知後七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者,視為願應選,願應選者,由選舉監督發給當選證書。
第五章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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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時,選舉無效。 一、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簿之人數達三分之一以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辦理選舉違法,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25開分頁 ›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選無效。 一、死亡。 二、被選舉人資格不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當選票數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27開分頁 ›
選舉人確認為選舉舞弊或當選資格不符,或落選人認為應當選者,得提起訴訟,但應於選舉結果揭示後七日內為之。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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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應於選舉完畢後十日內,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及選舉經過情形,報告選舉監督,並將有效無效之選舉票保存之,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選舉監督應將當選人候補當選人姓名,呈報行政院備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全文共 3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6.1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