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時,除投票人及投票所職員外,他人不得擅入投票場所。
这是一项关于投票场所安全的规定。根据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0條,除了投票人和投票所職員以外,其他人不得擅入投票場所。这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投票过程的公正性和保护投票人的隐私。如果有其他人未经许可进入投票场所,可能会对投票的秘密性和公正性造成威胁。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关此规定的一个例子是,如果有人未经授权进入投票场所并试图操纵选举结果,这将被视为违反该规定。 參考資料: 程望軍, 胡幼慧, 胡寧祐, 張富昌, & 彭琇蓁. (2019). 司法院判例釋解民法修正第108條倍增數字之物價指數為當節物價指數-兼論現行判例有關比重認定與調整契約解釋. 臺灣法學雜誌, 308,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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