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參議員選舉投票開票之事務,由縣市政府職員任之,並由出席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為監察員,在場監視。
根據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9條的規定,省參議員選舉的投票和開票工作由縣市政府的職員負責,並由出席的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擔任監察員,在場監視選舉過程。 參考資料: 根據《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9條的規定,省參議員選舉的投票和開票工作由縣市政府的職員擔任。在選舉過程中,需要有監察員在場監視。這些監察員是由出席的代表互推而來,他們的職責是確保選舉過程的公正和透明。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選舉的合法性和選舉結果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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