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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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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投票開票之事務,由縣市政府職員任之,並由出席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為監察員,在場監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9條的規定,省參議員選舉的投票和開票工作由縣市政府的職員負責,並由出席的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擔任監察員,在場監視選舉過程。 參考資料: 根據《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9條的規定,省參議員選舉的投票和開票工作由縣市政府的職員擔任。在選舉過程中,需要有監察員在場監視。這些監察員是由出席的代表互推而來,他們的職責是確保選舉過程的公正和透明。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選舉的合法性和選舉結果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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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9 條規定:「省參議員選舉投票開票之事務,由縣市政府職員任之,並由出席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為監察員,在場監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