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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三章 開票及檢票

§ 15–195

17
選舉結果,應由各縣市政府投票所,連同選舉票,報送省政府查
19
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依式書寫者。 二、夾寫他事者。 三、字跡模糊不能認識者。 四、不宜製發之選舉票書寫者。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