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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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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查選舉結果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蒞場監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8條,當省政府查核選舉結果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當親自到場監視。這條條例的目的是確保選舉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防止濫用權力或選舉舞弊的情況發生。例如,如果有人對特定選區的選舉結果提出質疑,選舉監督或其代表可以親自到場監視選舉過程,確保選票的計算和結果的準確性,並提供獨立的見證和證據。有這樣的規定可以增加選舉的公信力,保護選民的權益。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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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18 條規定:「省政府查核選舉結果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蒞場監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