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查核選舉結果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蒞場監視。
根據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8條,當省政府查核選舉結果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當親自到場監視。這條條例的目的是確保選舉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防止濫用權力或選舉舞弊的情況發生。例如,如果有人對特定選區的選舉結果提出質疑,選舉監督或其代表可以親自到場監視選舉過程,確保選票的計算和結果的準確性,並提供獨立的見證和證據。有這樣的規定可以增加選舉的公信力,保護選民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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