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結果,應由各縣市政府投票所,連同選舉票,報送省政府查核。
根據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7條,選舉結果應由各縣市政府投票所連同選舉票報送省政府查核。這意味著在省參議員選舉中,各縣市政府的投票所必須將選舉結果和相應的選舉票一起提交省政府進行核查。這個規定旨在確保選舉結果的真實性與可靠性。一個相關的例子可能是,如果一個縣市政府的投票所遲遲未能提交選舉結果和選舉票給省政府,那麼這可能需要相應的法律措施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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