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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66

1
中華民國公民年滿二十五歲,在各議省內居住一年以上,紿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所定甲種公職候選人試驗或檢覈及格者,得被選為省參議員。
2
左列各款人員,停止其被選舉權。 一、現任公務員。 二、現役軍人或警察。 三、現在學校之肄業生。 前項第一款之限制,於各級學校校長不適用之。
4
省政府於編製選舉人名簿時,應編製候選人名簿。 選舉人名簿及候選人名簿開始編製之日期,應於十五日前公告。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