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公民年滿二十五歲,在各議省內居住一年以上,紿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所定甲種公職候選人試驗或檢覈及格者,得被選為省參議員。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6共 6 條
左列各款人員,停止其被選舉權。
一、現任公務員。
二、現役軍人或警察。
三、現在學校之肄業生。
前項第一款之限制,於各級學校校長不適用之。
省參議員之選舉,以內政部部長為選舉監督。
省政府於編製選舉人名簿時,應編製候選人名簿。
選舉人名簿及候選人名簿開始編製之日期,應於十五日前公告。
省參議員選舉事務,由省政府辦理之。
省參議員選舉日期,由省政府決定,於一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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