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選無效。 一、死亡。 二、被選舉人資格不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當選票數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對於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5條,條文中列舉了當選無效的情事,包括死亡、被選舉人資格不符且經法院判決確定、當選票數不實且經法院判決確定的情況。根據這條條文,如果出現了這些情況,選舉結果就會被判定為無效。 例如,如果某個參選人的資格不符合法規,並且經過法院的判決確定無資格,那麼他的當選就會被判定為無效。同樣地,如果當選票數出現不實的情況,例如候選人的得票數被誤算或計算錯誤,並且經過法院的判決確定,那麼他的當選也會被判定為無效。 參考資料: -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 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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