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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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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人願否應選,應於接到省政府通知後七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者,視為願應選,願應選者,由選舉監督發給當選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3條的規定,當選人在接到省政府通知後七日內應該回答是否願意擔任該職位。如果超過這個期限而沒有答復,則視為願意擔任。如果當選人願意擔任,選舉監督就會發給當選證書。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當選人及時表明自己的意願,避免出現職位空缺的情況。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省參議員選舉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判例和相關的評論文章。另外,也可以參考選舉監督機構(如省政府)的相關指導文件和規定,了解他們對於這一規定的實際解釋和應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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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3 條規定:「當選人願否應選,應於接到省政府通知後七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者,視為願應選,願應選者,由選舉監督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