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人願否應選,應於接到省政府通知後七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者,視為願應選,願應選者,由選舉監督發給當選證書。
根據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23條的規定,當選人在接到省政府通知後七日內應該回答是否願意擔任該職位。如果超過這個期限而沒有答復,則視為願意擔任。如果當選人願意擔任,選舉監督就會發給當選證書。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當選人及時表明自己的意願,避免出現職位空缺的情況。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省參議員選舉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判例和相關的評論文章。另外,也可以參考選舉監督機構(如省政府)的相關指導文件和規定,了解他們對於這一規定的實際解釋和應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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