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人領取選舉票,應在選舉人名簿本人姓名下簽字或蓋章。
根據《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12條規定,投票人在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簿本人姓名下簽字或蓋章。這意味著投票人必須在選舉人名簿上,即在選民的個人資料下方簽字或蓋章,以證明該選民已領取選舉票。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選民領取選舉票時的身份認證,並防止選票被他人冒領。例如,假設選民張三到投票所領取選舉票時,他必須在選舉人名簿上的他自己的姓名下簽字或蓋章,以確保他身份的合法性。如此一來,選舉工作人員便可以確認張三的身份,並將選舉票交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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