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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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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應出之省參議員名額,由省政府於選舉一個月以前公告,並製選舉票,分發各縣市具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7條」規定,全省應當選的省參議員名額需由省政府在選舉前一個月公告,並製作選舉票,再分發給各縣市機關使用。這代表著省參議員的名額數目需在選舉前被宣佈,並且選舉票也需事先準備好分發給各地的機關。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選舉能按照預定計劃順利進行,且確保選舉票的及時分發。例如,省政府可以在選舉前一個月公告宣布全省的省參議員名額為10個,並開始製作10個省參議員的選舉票,在選舉當天再分發給各縣市機關供投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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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7 條規定:「全省應出之省參議員名額,由省政府於選舉一個月以前公告,並製選舉票,分發各縣市具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參議員選舉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