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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為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之責任感,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承辦少年福利業務之人數,應按各該直轄市及縣 (市) 居民人口數比例定之,每五十萬人不得低於三人,未滿五十萬人者應配置三人。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少年福利,得設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左: 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人民團體得聯合各界舉行勸募少年福利金;其勸募及運用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