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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第 七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附則

(刪除)

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及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外華僑商業團體之組織,準用第五章之規定。

已成立之商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依本法規定改正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