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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四章 會計憑證

§ 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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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2. 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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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外來憑證:自團體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給與團體以外之人者。 三、對內憑證:由團體自行製存者。
10
  1. 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2. 前項記帳憑證格式如附件四。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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