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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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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2. 2.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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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會計憑證的分類,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原始憑證是指證明會計事項經過的憑證,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而記帳憑證則是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的憑證,為記帳所根據。根據第2項的規定,年度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原始憑證作為記帳的依據。 參考資料: 法務部,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裁判書或判決書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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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