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會計憑證的分類,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原始憑證是指證明會計事項經過的憑證,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而記帳憑證則是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的憑證,為記帳所根據。根據第2項的規定,年度預算金額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原始憑證作為記帳的依據。 參考資料: 法務部,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裁判書或判決書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