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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八章 財務人員

§ 32–343

32
  1. 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物管理之人員。
  2. 前項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於該團體編制不足時,得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
33
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到職應有二人以上之保證,離職時如有交待不清情事致財務發生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34
工商團體之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宜,並依規定期限編造有關表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