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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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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到職應有二人以上之保證,離職時如有交待不清情事致財務發生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工商团体财务处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工商团体财务人员的入职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人。如果在离职时存在对财务交代不清的情况导致财务发生损失,该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工商團體法》第二十條。根據該條法規,工商團體對會務、業務及財務是否履行職務有負責的工作人員的管理辦法,應該由工商團體法所制定。 舉一個跟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在一個工商團體中,某位財務人員在離職時沒有清楚地交待財務事項,導致工商團體發生了重大損失。依據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這位財務人員應該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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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到職應有二人以上之保證,離職時如有交待不清情事致財務發生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