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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五章 預算決算之編審

§ 11–133

11
  1. 工商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2. 前項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五。
12
  1. 工商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2. 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