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2 條,工商團體在每個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應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的工作報告,包括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以及基金收支表。這些文件需要提交給監事會(或監事)進行審核,並簽發審核意見書後返回理事會。在提交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前,應在五月底之前報送給主管機關備查。然而,如果因某種原因未能及時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先向主管機關報告,然後事後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取得追認。 根據該法條第2項規定,決算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的工商團體,可以委託會計師進行簽證。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工商團體的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透明度,並維護會員的權益。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國會最新的立法議事錄等資料,可以進一步了解這些規定的實際應用和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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