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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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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商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2. 2.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2 條,工商團體在每個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應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的工作報告,包括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以及基金收支表。這些文件需要提交給監事會(或監事)進行審核,並簽發審核意見書後返回理事會。在提交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前,應在五月底之前報送給主管機關備查。然而,如果因某種原因未能及時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先向主管機關報告,然後事後向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取得追認。 根據該法條第2項規定,決算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的工商團體,可以委託會計師進行簽證。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工商團體的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和透明度,並維護會員的權益。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國會最新的立法議事錄等資料,可以進一步了解這些規定的實際應用和相關範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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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工商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