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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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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商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2. 2.前項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件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工商團體在每年開始之前的兩個月內,應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送交監事會(或監事)進行審核。在審核完成後,需造具審核意見書,並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年度開始之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若因故無法及時召開會員大會,則應先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事後向大會追認。 在此條規定中提到的附件五是指收支預算表的格式,具體內容需參考相關的法規與附件文件。由於資料庫中並未提供附件五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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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工商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