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工商團體在每年開始之前的兩個月內,應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送交監事會(或監事)進行審核。在審核完成後,需造具審核意見書,並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年度開始之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若因故無法及時召開會員大會,則應先向主管機關報告,並事後向大會追認。 在此條規定中提到的附件五是指收支預算表的格式,具體內容需參考相關的法規與附件文件。由於資料庫中並未提供附件五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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