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其事業之收支預算、決算表依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程序辦理,並應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工商團體在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並依照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程序,編制事業的收支預算和決算表。此外,工商團體還應將這些資料分報給主管機關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支持這一解釋的參考資料是《非營利事業會計原則》。根據該原則,工商團體在進行財務處理時,應遵循相應的法規。在興辦事業時,應另外設立會計,並按照正確的程序進行預算和決算表的編制。這些資料還需要提交給相關的主管機關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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