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財產以附件二所定之固定資產為範圍。
根據「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該辦法所指的財產範圍包括附件二所定的固定資產。具體來說,固定資產指的是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的有形資產。這些有形資產可以是土地、建物、設備等。例如,在台灣的財務會計準則中,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七條對於固定資產的定義就與「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4條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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