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32條,該條有兩項內容。 第一項指出,該辦法所稱的財務人員是指負責辦理會計、出納和財物管理的人員。 第二項則規定,財務人員應該是專任的,但在該工商團體的組織編制不足時,可以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財務工作。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工商團體的組織編制不足以負擔專任財務人員,那麼可以由其他工作人員暫時兼辦財務工作,以確保財務事務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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